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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贷款银行行使抵押物价值保全权的基本条件
银行行使抵押物价值保全权有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已经出现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事实
抵押人的某些行为虽然对抵押物有影响,如对抵押房屋内部进行改造,但没有造成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银行不能凭空行使抵押物价值保全权,只有已 经出现抵押财产价值减少事实的,银行才可以行使抵押物价值保全权。
2.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由抵押人的行为造成
这里的“抵押人的行为”,主要是抵押人自己直接实施的行为,但也包括由于抵押人保管不妥、与他人争议而造成的损坏,如抵押人将抵押车辆出借给 他人,他人驾驶抵押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抵押车辆损坏,又如抵押人由于其 他原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致使抵押车辆被他人砸坏等。抵押物被他人损坏的,银行可以行使抵押物价值保全权,也可以要求抵押人用获得的赔偿金清偿抵押 债务,还可以对赔偿金行使代位权。抵押物本身没有损坏,其价值减少由于市 场跌价原因造成不足以清偿抵押债务的,不属于抵押人行为造成,银行不得行 使抵押物价值保全权。
3.可能会出现不足以清偿抵押债务的情形
抵押财产价值虽然减少,但仍有足够价值清偿抵押债务的,银行没有必要行使抵押物价值保全权,抵押人也可以拒绝银行提出的价值保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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