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额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规定
余额抵押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抵押物价值被后设的抵押权重叠,致使 被后设的余额抵押债权不能完全实现。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 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担保法解释》 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 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根据规定,法律不禁止抵押物价值重叠抵押,重叠抵押合同也不能作为无效处理,只是清偿顺序先后而已。抵押物价值重叠抵 押在各个抵押合同均为有效的情况下,抵押物价款应当适用《物权法》第一百 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抵押债务,即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 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巳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 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当抵押物变现的价款不能满足所有抵押债务时,在抵押物价款依法先清偿 顺序在先的抵押债权的情况下,余额抵押权人就不可能全部实现抵押债权,甚 至分文不得。譬如,抵押物经估价为100万元,第一次提供抵押60万元,第二 次提供抵押30万元,抵押物转让所得价款如果达到130万元,余额抵押价值不 发生重叠,余额抵押债权就可以全部受偿;但若抵押物转让所得价款如果只有 80万元,抵押物价值实际重叠是10万元,先清偿顺序在先的抵押债权60万元 后,余额抵押债权只能受偿20万元,剩余10万元就不可能受偿;但若抵押物 转让所得价款如果只有60万元的,先清偿顺序在先的抵押债权60万元后没有 剩余,余额抵押债权就不可能受偿。抵押物的市价变动是余额抵押的最大法律 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