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
抵押贷款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 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 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人最高额抵 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百零四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 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 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 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 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査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 押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