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抵押贷款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
(一)借款企业破产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借款企业破产程序结束,贷款债权全部得以清偿的,所有保证人都不再 承担保证责任,但这种情况在破产实践中很少见。破产程序结束后,贷款债 权未得以全部清偿的,因破产企业被注销,不可能再承担还贷责任。此时, 银行贷款还有保证担保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保证 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银行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 承担清偿责任。
(二)和解整顿阶段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银行或借款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不必然开始破产宣告程序,如 银行和借款企业互相谅解,就延期还债、减少债务等问题达成和解协议的,该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破产程序即告中止,企业转人整顿阶段。在整顿期间, 保证人仍按保证合同的规定,在原定的保证期限和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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