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效力期限,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使合同生效或者终止 的时间条件。担保人与银行或者第三人与借款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可以约定 担保合同效力的附期限。《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 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这是一条附效力期限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贷款担保合同。
一、担保合同附生效期限
附生效期限,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条件。附生效期限的作用与附生效条件的作用基本相同,旨在延缓合同效力的发生。例如,借款人与银行约定担保贷款事宜后,第三人提出1个月内为借款人提供房产抵押,就此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其中,“1个月内”是附效力期限,在这个期限到来之前,该抵押合同的效力处于期待状态;在这个期限到: 来时,该抵押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担保人应当提供房产抵押;担保人超过1个月未提供房产抵押的,属于违约行为。
二、担保合同附终止期限
附终止期限,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使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时间条件。银行与担保人约定附终止期限,主要是使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失去法律效力。例如,银行
贷款抵押合同约定,担保人过1个月不提供房产抵押的 抵押合同解除或作废,这是附终止期限;当担保人过1个月后真的未向银行提供房产抵押,该担保合同失去效力。因附终止期限是由双方约定的,已经订立的担保合同因此失效,并不存在违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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