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抵押贷款之附解除担保条件
附解除条件又称附失效条件,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消灭合同效力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其基本含义是: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若解除条件不出现或者不成就的,该合同仍保持其效力。例如,第三人与银行约定,第三人取得房产权证后再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无法取证的不提供抵押担保。其中,“无法取得房产权证的不提供抵押担保” 就是解除担保条件。当这一解除条件出现时,该担保合同虽已成立,但其效力归于消灭,第三人不承担提供担保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