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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贷款哪些情况下视为不能履行债务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经依法确认,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不能履行债务”:
1.借款人住所变更,致使银行要求其履行还贷义务发生重大困难的。这里关键的问题是“重大困难”,如借款人住所变更,经查访下落不明;又如银行虽然知道其变更后的住所,但无法催讨的,如借款人移居境外,银行就很难到国外去向其催讨。在这些情况下,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借款人履行还贷义务和一般保证人先予偿还。但借款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执行无“重大困难”的,应当先执行借款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借款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借款人企业被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对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作出中止执行裁定。此时,渐保证人应当在中止执行裁定送达借款人后开始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代偿后,可以鎌产程序中实现追偿权。
2.借款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的,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而遗产执行后|不足清偿的。借款人死亡,债务主体消失,如果又无遗产可供执行,或者遗产不足执行的,就出现不能履行的情况,此时,一般保证人应当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3.借款人公民生活困难,除生活必需用品和必需费用外,无财产偿还债 务的。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必须保留被执行 人的生活必需用品和必需费用。借款人如果只有生活必需用品和必需费用,而 这部分财产被保留后,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就属于不能履行的情形。
4.借款人企业破产、解散、关闭后,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借款人企业破产、解散、关闭与公民死亡一样,债务主体消失,此时,其财产不足清偿 贷款债务的,也属于不能履行的情形。
5.借款人公民被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或者移居境外,无财产可供清偿, 或者财产执行后不足清偿的。借款人公民被依法宣告失踪,或者确实下落不明, 如果有财产的,应当先强制执行其财产来清偿债务,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或 者其财产被执行后仍不足清偿贷款债务的,也被视为不能履行;借款人公民移 居境外,在国内如果有财产的,应当先强制执行其国内的财产,在国内无财产 可供执行,或者国内财产执行后不足清偿的,也以不能履行论处,而不管其在 国外有无财产,一般保证人都应当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6.借款人公民违法犯罪失去人身自由,且无财产可供清偿,或者执行后 不足清偿的。借款人公民因违法犯罪失去人身自由,但有财产可供清偿的,应当先强制执行其财产。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对其财产执行后不足清偿贷 款债务的,一般保证人就应当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7.借款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人民法院采取拍卖、变卖等处分性措施不成 的。借款人虽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也已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执行其财产,但拍卖、变卖不成,贷款人也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的,应当视为借款人巳 经不能履行。
8.借款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人民法院无法强制执行的。这里 的査封、扣押、监管是指行政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司法机关采取 的强制措施,而不是人民法院对借款人采取的强制保全和执行措施。人民法院 如果已经对借款人采取强制强制保全或执行措施,应当继续实施拍卖、变卖等 变价措施,使贷款债权得以受偿。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司法机关已经对借款人的 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监管措施,人民法院无法实施强制执行的,如借款人因 刑事犯罪,涉案财产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法院不能对该财产实施强制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也视为借款人不能履行。
9.借款人的财产被确认为违法,且无其他合法财产可供执行的。经过 依法确认,借款人的财产是违法财产的,应当依法另行处理该违法财产,而不 能强制执行该违法财产用于清偿贷款债务。如借款人未经土地、规划部门批准 所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应当由土地、规划部门作出拆除等行政处罚,而 人民法院不能予以拍卖、变卖用于清偿贷款债务。借款人除了违法财产外,无 其他合法财产可供执行的,就会出现不能履行的情形。
10.借款人财产所在地不明的。银行、保证人怀疑借款人有财产,但不 知道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也无法查明的,就无法实施强制执行。
11.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强制执行,且借款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此外,人民法院将借款人“可以执行”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 毕后,尚不能未能清偿借款人债务的,如借款人的房产经多次拍卖不成,陈旧 设备无人竞买、变质商品不能折价出售,银行又不接受以物抵债的,都可以认为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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