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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贷款签订合同非格式条款与法律效力
非格式条款是格式合同中原本没有的条款,后因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而加 人格式合同的条款。譬如,贷款保证格式合同已经明确规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和银行后又约定“借款到期后,甲方(银行〉应当先诉借款人,借款人 无力偿还的,再由乙方(保证人)代偿”,并将此内容另行写人保证格式合同 的,就是非格式条款。
非格式担保条款常见的表现情形有:(”在格式合同中“其他事项”的空 白栏里或者其他空白处,用手写文字加人另行约定的担保内容;^将另行约 定的内容作为一款或一项打印在格式合同之中(通常利用合同电子版本〉,且 此条款在原格式合同中并不存在的。
非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格式条款,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 非格式条款可以否定格式条款,即当事人双方以其合意排除了格式条款的适用。 如上例,格式条款规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但非格式条款为“甲方(银行〉应当先 诉借款人,借款人无力偿还的,再由乙方(保证人)代偿”,说明该非格式条款 约定为一般保证,两者明显不一致,根据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贷款期 限届满后,借款人未偿还贷款的,该合同的保证方式应当是一般保证而不是连带责 任保证,银行以格式条款规定是连带责任保证为由提起诉讼的,将会遭受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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