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汽车抵押贷款之抵押物转让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吗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 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 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这条规定将“通知抵押 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作为抵押物转让行为的效力条件。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 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这条 规定将“抵押权人同意”作为抵押物转让的有效条件。《物权法》这一规定,对抵押财产转让作了更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即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或者由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从而消灭抵押权。
对抵押人来说,现在转让抵押物,不得再适用《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但我们也为已经“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就已有效转让,而必须取得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抵押物转让行为无效,银行可以依法行使抵押物上的追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