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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 [1994 ] 8 号)
一、保证合同成立的认定
1.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 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
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 字或者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 者盖章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 44号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 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 的,保证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