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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贷款担保合同的情况

分类:贷款资讯作者:本站来源:原创改编06-11 17:56
摘要:
关于委托贷款担保合同的情况
                                     关于委托贷款担保合同的情况,汽车抵押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委托贷款的担保问题的请示”的答复》〈银条法 【1991〕14号)第2条规定,委托贷款一般不需要担保;有担保人的委托贷款 与其他经济合同担保成立的要求一样,要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签订 正式的担保合同,其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 现实生活中,商业性的委托贷款〔区分政府部门发放的政策性资金贷款)合 同中,为了减少资金回收风险,绝大多数会设定担保,并且多为物的担保。 在委托贷款合同中,由于真正提供资金放贷的是委托人,银行只是名义上的 贷款人,因此,委托贷款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应该是委托人对借款人所享有 的债权,名义贷款人受托银行不享有债权,自然也不享有担保权。这时就涉 及另一个法律问题:在委托贷款合同中,设定受托银行为担保权人的担保合 同是否有效,委托人能否享有担保权?对此,分两种情况分析如下:
 
     1.委托贷款合同有效。如果担保合同系担保人与委托人签订,且担保 合同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且依法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如抵押、质 押登记〉,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如果担保合同系受托银行与担保人 签订,约定的担保权人为受托银行,或担保登记机关登记的担保权人为受托 银行时,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及委托人担保权的行使就值得商榷。根据《贷款 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批复,真正的债权人是委托人,名义贷款人受 托银行对所发放的贷款并不享有债权。根据《合同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規 定,担保权基于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存在,属于一项从权利。既然受托银行 不享有债权,自然就不存在为实现其债权而设立的担保权,因此登记其名下 的担保权因主债权不存在而不成立。此时,尽管委托人是真正的债权人,但 因委托人未按《担保法》的规定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及履行相应的手续, 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担保权人,自然也不得享有担保权。此 时,委托人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缺乏法律依据。
 
     2.委托贷款合同因被认定为规避法律而无效。委托贷款合同无效,因 担保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当属无效,委托人自然无法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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