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小企业贷款的基本目标是确保信贷资金的最终顺利回收,使信贷资产不会遭受损失。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一切的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有:
1.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的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一段时间的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相应的价款。
2.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
3.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
4.保全第三人财产。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