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传统观念的人认为,复利是个坏东西,“利生利”、“利滚利”致使 借款人不堪重负。其实不然,复利也有合理性一面。借款人逾期不支付利息 是违约行为,将导致出借人不能按时取得合法利息收益;出借人到期取得利 息可以另行利用增加收人,如果借款人不能支付,出借人这部分的利益将受 到损害;借款人逾期不支付利息,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出借人主张将 应得利息计人本金再计收利息,在挽回损失的同时也免除借款人的上述法律 责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以,我国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复利,复利没有超 出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利息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应当受法律保护。如《规 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人后 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 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由此可见,当事人采取 复利方式计算利息,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的则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