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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基本定义概念

分类:贷款资讯作者:本站来源:原创改编06-07 11:40
摘要:
我国民间借贷历史悠久,在货币产生后伴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特别 是改革开放后,一方面民间有许多闲散资金需要利用,另一方面发展市场经 济又需要投入大量资本,于是两者自
    我国民间借贷历史悠久,在货币产生后伴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特别 是改革开放后,一方面民间有许多闲散资金需要利用,另一方面发展市场经 济又需要投入大量资本,于是两者自然结合,使民间借贷呈现前所未有的活 跃和繁荣,并成了社会融资的一大形态。
 
    民间借贷的基本概念
 
    《最高人良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 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是民间借贷的法定概念。相比政府 融资、银行融资而言,民间借贷中的“民间”是指民众之间,其主体范围限 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包括国家机关和金融机构。《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 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也就是说,金融机构存贷 业务不属于民间借贷。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民间借贷在主体上可分为六类:一是自然人与自然 人之间借贷;二是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借贷;三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四是 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五是其他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六是企业 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以合同形式形成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以借贷货币资金为标的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 表现为: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后对借款人享有债权,到期有权按约收回 本金取得利息;借款人取得资金使用后对出借人负有债务,到期应当按约偿 还本金支付利息。在法律框架下,民间借贷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是一种对 等平衡的关系,出借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使用,届时有权如数收回且有权 取得适当利息回报,而借款人使用出借人资金应当如数返还并付出适当利息 代价,当事人如果恶意破坏这种对等平衡关系的行为都将为法律所制止,甚 至被法律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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