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贷款)独立担保,在不同的法律文件和著作中有不同的表述,是与从属担保相对应的 概念,指担保合同虽根据基础合同成立,但又独立于基础合同,担保人的责任并不取决于 基础合同是否履行或者违约,只要担保权人(即债权人)提出要求,担保人就要承担无条件的付款义务,即承担担保责任不附带任何条件。从类型上看,独立担保包括独立保证 (人的担保)和独立担保物权(物的担保)两种形式。
(贷款)独立担保首先具备一般担保的基本特点,是以民事主体信用和财产为担保的基础来 确保主债权的实现。但同时,(贷款)独立担保又是一种对传统担保的“异化”担保形式,其实质 在于否定担保合同从属性,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果表现 为不再适用担保法律中为担保人提供的各种保护措施,担保人不能享有和行使债务人对 贷款债权人的抗辩权,因此独立担保是一种担保责任非常严厉的担保。②在日常民间借贷实 务中,类似本案在借款保证协议中约定“担保人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是独立的不可撤销 的,不因借款合同的效力等任何原因而无效”的担保条款可谓屡见不鲜,通常而言,此类 “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合同(条款〉即被视为独立担保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