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权利人所为的放弃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自己财产的行为,属于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他人无权干涉。但如果债权人的 前述行为影响到了他人的权利或对他人权利造成了损害,则权利人的行为将 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禁止。贷款债务人从事前述行为如果降低了自己的偿债能力, 威胁到贷款债权人的债权的安全,贷款债权人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债权的安全, 撤销权即为此而设。
贷款债权人的撤销权,也称为废罢诉权,是指贷款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以致危害债权实现时,贷款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减少财产的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 例如,乙在欠甲100万元不能偿还的情况下,将自己价值100万元的房产赠与自己的弟弟丙。那么,甲即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法院撤销乙丙之间的赠 与行为,同时要求丙将房屋返还给乙。这里,甲为贷款债权人,乙为贷款债务人,丙 被称为受益人(有偿受让时,也可称为受让人)。与代位权相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贷款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限。
为了防止权利的滥用,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稳定,撤销权必须以诉讼的方 式为之。贷款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贷款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 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