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规定,借款债务设定保证担保后,借款人与第三人约定债务转移,出借人表 示同意的,债务转移有效,保证人同时也出具书面意见也表示同意的,应当 对新债务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未经保证人同意或者保证人不同意,当事人 仍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清偿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在借款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只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而债务受让人不是被保证 人,借款人如果有足够还款能力,届时保证人就不需要代为清偿,债务受让 人如无清偿能力,如果也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显然对保证人不利,因 此,借款人转让债务只有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才对债务受让人承担保证 责任。如果未取得保证人同意,债务转让即使有效,其担保效力不也及保证 人。因而,债务转让应当以“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为保证人对债务受让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条件。
保证人即使同意,还要用书面形式表示,以免日后发生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争议。如果保证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债务转让后保证人对债务受让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说明保证人事先已经同意债务转让并承诺继续承担保证责 任。此后,出借人、借款人以及第三人商定债务转移,就不再需要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对债务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为使保证人知道对债务受 让人承担保证责任,出借人或者借款人应当通知保证人债务转移情况,如未 通知,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保证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物权担保的情况有所不同。借款人以其财产提供抵押或质押的,债务转 移后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则由出借人、借款人和债务受让人自行再作约 定。但若是第三人为借款人借款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根据《物权法》第一百 七十五条规定,出借人允许借款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未经抵押人、 质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质押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