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口头借贷(
贷款)合同的特点,提起诉讼的原告应从以下方面组织证据:
(1)对方当事人自认存在借款事实的证据。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这种自认限于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答辩状、陈述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 事实和认可的证据。
(2)证人证言。这是最为常见的证明方式,但是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于这种证据的釆信, 作出了限定,以下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①未成年 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 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③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3)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但是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主要是指对方当事人对录音的真实性、完整提出异议,不予认可的情况。
(4)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手机短名 即时网络通讯软件中的聊天记录,当然由于这类证据产生、保存空间的特殊性,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确认电子数据的来源及实际相对人的唯一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