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贷款债务,先履行的一方有证据证明 后履行义务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贷款债务的能力时,先履行的一方可中止 自己的履行;后履行一方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 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符合如下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而互负贷款债务;
(2)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贷款债务的现实危险。这 种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贷款债务,卷入或 涉及大额诉讼或仲裁致使履行贷款债务能力受限等。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贷款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 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的履行 不符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贷款债务;
(2)两个贷款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该顺序可能出于合同的约定,也可能出 于法律的直接规定;(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无先后顺序时,一 方在对方未履行或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贷款债务。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同一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贷款债务;
(2)合同双方贷款债务均巳到期;
(3)合同一方已经履行或提出履行贷款债务,对方在可以履行的情况下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