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的排污权抵押贷款从此将有据可依。
目前,《办法》已经正式实施,拥有排污权的企业可以向湖南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但前提是“排污单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且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规定向环境排放一定数量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办法》明确规定,上年度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规定的排污指标、未完成环保部门下达的减排任务、三年内曾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没有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以及上年度环境信用被评为环境风险或环境不良等级等情形的企业,将不得申请排污权抵押贷款。
此外,排污权抵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排污权有效期限。排污权抵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排污权评估价值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