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典当行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动产当物未交付、动产 抵押、发放信用贷款以及担保人提供当物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关系性质存 在争议的情况下,合同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典当综合费将不被保护。 典当行应慎重对待,提前或即时办理抵押、质押登记、质物交付工作。对于担保人提供当物的,可与担保人协商,要求担保人直接以当户身份向典当行借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 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1.典当企业出借款项未依法设定抵押或者质押的,其性质属于违反《典当管理办 法》关于典当企业“不得从事信用贷款”规定的非法金融活动,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和孳息,孳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因抵押登记 机构未及时办理登记、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等非因当事人过错原因导致典当企业未依法取得 抵押权、质押权的除外。
借款人仅向典当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借贷合同和保证合同均应当认定无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典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典当行未接管动产质押当物或未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与当户确立典当 关系并发放当金的,认定为典当关系有效,质押或抵押不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