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借款合同等借款文书中免除、限制贷款人的责任,加重借款人 或担保人责任,排除借款人或担保人权利的格式条款主要有:以合同签订日而非贷款实际发放日开始计息;贷款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质物毁损灭失 的责任由出质人或借款人承担;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或合理数额; 限制或排除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限制或排除借款人 或担保人依法要求贷款人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的权利;格式条款的解释 权归贷款人一方所有。
为了防范格式条款对贷款人带来不利影响及不必要的损失,贷款人在制 定合同或签订合同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避免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一,借款合同等贷款文书中对免除、限制贷款人责任,加重借款人或 担保人责任、排除借款人或担保人权利的条款,应用粗体字或鲜艳颜色文体 或其他能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以示提示。
第二,贷款人对不利格式条款进行说明的证据,可以是要求借款人或担 保人出具对上述特殊条款已向其解释、说明的承诺书,也可以是在合同结尾 注明的“借款人和保证人已对合同等文书仔细阅读,贷款人对某些条款已做 了解释说明,借款人和担保人对该条款无异议,同意遵守该条款”的约定。
第三,贷款人还可改打印某些格式条款为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自己填写, 或在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明显不利的格式条款旁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签字、按 手印或盖章予以确认,并注明:对该条款无异议,同意遵守该条款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