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 定(二)》第五十条对贷款诈骗案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 定(二)》第二十六条对高利转贷案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 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追诉:
(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 上,又高利转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