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02年3月26日,乙公司向甲银行借款50万元,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因乙公司未能依约还款,甲银行向法院起诉。经法院查明,乙公司因 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已于2001年10月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丙公司辩称, 乙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即意味着解散,不应再对外从事与清算无关的借 款行为,故借款合同无效,保证亦无效,丙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法院认 为,乙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与甲银行签订借 款合同。判决借款合同有效,乙公司给付甲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丙公司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中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进行解散清算。 它在公司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仍将存续,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仍 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只不过在此期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但公司法并未明确否定与清算无关的经营行为的效力。 鉴于本案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合 同效力问题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借款合同应为有效。保证合同亦有效。但是, 也有非主流观点认为,公司被吊销后应立即被解散,公司因解散而丧失法人 人格。所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也就当然的消 灭了,该案中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