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债务尚未全部履行完毕时对“超四倍利息”如何处理,实践中各地的做法就各不相同。总的来说,司法机关前期的裁判理念往往倾向于不予干预,但之后出于 遏制民间融资的高利贷和投机化倾向等目的,又不同程度地对“超四倍利息”予以干涉。 具体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法院不予干预。认为在民事领域,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只 要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不应予以干预。
2.法院应予干预。认为在目前高利放贷的情况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法院应主动审查 民间借贷的借款利率,将“超四倍利息”折抵为未付的借款本息,这对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限制高利放贷现象、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将起到积极作用。
3.区分情况处理。实践中为了平衡合同自由和遏制高利贷之间的关系,各地裁判机 关还根据民间借贷纠纷的具体案情,区分不同的情况区别处理。主要的方式有“(1)以借 款人是否提出抗辩来判断应否返还。请求 将“超四倍利息”冲抵本金的,法院应予支持而对于借款人未提出抗辩请求的,坚持主动干预的法院就认为,即使借款人未到庭应诉或者放弃抗辩主张,也应在判决处理时将超出部分的高利息直接冲抵借款本金或后期利息。(2)以借贷性质的区分来判断应否返还。对于本金尚未偿付完毕的涉企经营性民间借贷,借款人给付的超过四倍利率部分利息可视情况予以折抵本金。以债的清偿抵充规则来判断应否返还。当借款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一利息一主债务的顺序抵充;这里的利息应该是受法律保护的利息而非“超四倍利息”,因此超出部分的利息应用于抵充本金,除非当事人自愿给付。
综上所述,对于“超四倍利息”已付部分应否返还的问题,司法机关的理解认识不一, 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各异。但对于借款人实际尚未支付的“超四倍利息”,法院一般均认为应予以审査调整,不管债务人是否就此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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