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以来,伴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政策,虚假按揭贷款 案件逐年增多。由于法律法规的不明确,各地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处理结果 千差万别,影响了法院权威性和裁判文书的严肃性。
虚假按揭贷款案件,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何判定相关合同 的效力问题提出了挑战,也为法院正确处理或平衡几方当事人的关系,提出了新的命题。
“按揭贷款”从法律上讲应为“商品房担保贷款”
“按揭”一词源于英国里托顿时代,是一种土地所有权的附条件让与担 保制度商品房按揭作为一种融资购楼方式逐渐从香港传人我国内地,目 前尽管“按揭贷款”已经是国内各商业银行总行制定的操作规程中的标准概 念了,但却不是我国立法界确认的法律概念。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商品房按揭贷款行为统称为商品房担 保贷款,包括以现房抵押的贷款合同和期房抵押的贷款。所以,该解释关于 “商品房担保贷款”的规定就是对“按揭贷款”的特别规定。“按揭贷款”一 词在法律上的标准名称就是“商品房担保贷款”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按揭贷款”所涉各方主体主要包括银行、开 发商、购房人(亦即借款申请人)、保险公司四方。上述主体在按揭贷款中包括了银行与购房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 系、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关系、开发商与银行、购房人之间的担保关系 等一系列民商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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