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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贷款之有关民间借贷合同法的规定

分类:贷款资讯作者:本站来源:原创改编04-27 18:44
摘要:
长沙贷款之有关民间借贷合同法的规定
    因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都以借贷金钱为标的,且都以还本付 为权利义务内容,两者在本质上有着共性,所以《合同法》第十二章将这 种合同一起规定在“借款合同”之中,但民间借款的当事人、借贷方式、 率等又不同于银行贷款,《合同法》第十二章有关规定又将两者区别开 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适用《合同法》第十二章有关规定有以卞三种情况:
 
    一是两者可以通用的条款。如《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 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这是关于 借款合同的概念的规定。当确定民间借款合同的概念时,加上“民间”两字 就能区别于银行借款合同的概念,即民间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是只能适用于银行贷款的条款。如《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 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这是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不适用于民间借贷。
 
    三是只适用于民间借贷的条款。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 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合 同是实践合同的规定,不适用银行贷款,因为金融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
 
    在实践中,民间借贷当事人在适用《合同法》第十二章有关规定时,不 能将只适用于金融借款合同的规定误用于民间借款合同,也不能将只适用于 民间借款合同的规定误用于金融借款合同,在适用通用条款时应当根据具体 情况把握,以防适用法律不当带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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