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订立后,出借人发现代借人无权代借的,可以催促被代理的借 款人在一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即催告其是否追认,这是贷款出 借人行使催告权。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 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 月内予以追认。无权代借人以借款人名义订立借贷合同,相对人是出借人。 出借人据此规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催告权,告知被代理人是否追认无权代借人所订立的借贷合同。出借人行使催告权应当符合三个要求:一是在 《合同法》规定的一个月内催告;二是采用口头或者书面等明示方式进行催 告;三是向被代理的借款人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