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贷款过程中也有无权代借, 无权代借在形式上属于效力待定行为,不一定都违背借款人的意志。从主观上看,无权代借有两种情形:一是恶意无权代借,如代借人为了自己取得资金使用,借口所谓的借款人需要借款为由骗取借款后占为自已使用,这种恶意无权代借不可能得到借款人的追认,且偿还的可能性不大,故容易造成出借人损失;二是善意无权代借,如第三人热心帮助借款人,将无权代借取得的借款交付借款人解决困难。善意无权代借通常都会得到借款人追认,所以无效代借将会转变为有效代借。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代借人以借款人的名义与出借人订立借款合同的,该合同的效力可以处于待定状态,既不直接认定有敦也不直接认定无效,可以根据当事人是否行使催告权、追认权、撤销权等再 确定无权代借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