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借贷历史悠久,在货币产生后伴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特别 是改革开放后,一方面民间有许多闲散资金需要利用,另一方面发展市场经 济又需要投入大量资本,于是两者自然结合,使民间借贷呈现前所未有的活 跃和繁荣,并成了社会融资的一大形态。
《最高人良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 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是民间借贷的法定概念。相比政府 融资、银行融资而言,民间借贷中的“民间”是指民众之间,其主体范围限 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包括国家机关和金融机构。《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 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也就是说,金融机构存贷 业务不属于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