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与借贷交叉混合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以买 卖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二是双方既有真实的买卖关系同时又有借贷的法律 关系。由于前者属于最为常见且问题最多,因此本《规定》仅针对前者作出 相应的规范。对于以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借期届满后借款 人无法偿还本金利息的,出借人往往要求履行买卖合同,进而达到其直接获 取买卖标的物的目的。我们认为,此种情形下的买卖合同应当视为类似于担 保合同,其效力依附于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正因如此,出借人 撇开主合同而要求直接履行作为从合同的买卖合同的,实际上是颠倒了主从 合同关系。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双方之间的纠 纷。只有从程序上作出如此规定,才能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真正回位到正 确的实体关系中去。如果出借人坚持要求审理买卖合同的,则应当裁定驳回 其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