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实践中经常发现,当事人本意是借贷,但以联营、投资等合同形 式出资,于是阴差阳错地造成纠纷。譬如,出借人本意是出借资金,却与借 款人订立联营协议而出资,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联营由各方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 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约定负连带责任,据 此会被认为是联营关系。又如,出借人本意是出借资金,却与借款人订立投 资协议。投资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项目良好的话,可能会有比利息更 高的收益,但投资不当或错误,将遭受收益损失甚至本金损失。但是,出借 人本意并非希望产生联营、投资的法律后果,而是希望到期收回本金和利 息,这就会与受资人之间产生到底是借贷还是联营、投资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