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而言,罚息和复利就等于违约损失。其中,复 利作为应收取利息而未收取的损失也属于贷款人的违约损失,法院也是支持 的。单就贷款逾期而言,如果合同既规定了罚息和复利又规定了逾期付款违 约金的,对违约金应不予支持。但除此之外,罚息和复利又不能简单地代表 违约损失。借贷双方还可就其他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对于非金融机构贷款 企业而言,其违约损失也就是利息或各种费用。因法律允许其收取较金融机 构高得多的费用(如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典当行的综合费),对非金融机构 贷款企业依照合同主张的违约金法院是有选择的支持的。如果其本身收取的 利息或综合费较低,在未明显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范围内,可以适当支持一定的违约金。如果其本身收取的利息或综合费已经很高,借款人提出请求的, 法院一般对其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这点也反映在民间借贷的审判中。民 间借贷双方即使约定了罚息、复利、违约金,但加上利息只要超过了银行基 准利率的4倍,多余的部分法院也是不予支持。这是因为,非金融机构和民 间借贷的利息或费用上限已经很高,如果允许在此基础上再加收罚息、违约 金,会加重借款人负担。另外,支持过高的违约金也会明显超出贷款人的实 际损失,显失公平。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 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罚息和复利,前者调整的贷款人主体是经营 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后者调整的主体为银行类 金融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 意见稿)》对复利的表述为:在金融信贷合同、资金拆借合同、委托贷款合 同、信托贷款合同中,除根据行政规章可以计收复利的外,复利不予计算。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归还应付本金和利息,对逾期本金部分按同期贷款 的罚息标准计算违约金;对逾期利息不再计算复利。借款到期后当事人签订 展期协议或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将所欠的利息计人本金重新计算利息, 予以认可。对逾期利率的表述为:借款合同可以约定逾期利率。借款合同没 有约定逾期利率的,执行国家法定逾期利率。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超 出法定逾期利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