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造成借款人或者担保人财产损失的,出借 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引起这种赔偿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
1.人民法院依据出借人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因经审理认定借 贷关系不存在,或者借款人已经在出借人申请保全前履行全部义务等原因 而判令出借人败诉,在这些情况下,借款人的财产因保全而受到损失。
2.出借人虽已胜诉,但判决的债权数额小于申请保全债权数额,造成 大于判决部分的保全财产损失,对大于部分所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賠偿责任。
3.出借人提供保全的标的物错误,如误将他人的财产认为是借款人的 财产,致使人民法院对他人财产实施了査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结果造成他人财产损害。
4.出借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提起诉讼,被申 请人的财产因诉前保全遭受损失。
出借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借款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 如不主动赔偿的,被申请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出借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