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非金融企业之间一般不得拆借资金,所以非金 融企业间违反金融法律规定拆借资金的,不属于民间借贷,只能作为“企业 之间借款纠纷来处理”。但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可以与公民〈自然人〉发生民 间借贷关系。企业与自然人发生民间借贷活动,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企 业应当是非金融企业;(2)企业不得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3)企业不得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4)企业不得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5)借贷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虽然企业之间不得进行民间借贷,但是在实践中,客观存在着一些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1)企业内部机构或关联企业之间 的借贷 (2)有经常性业务往来企业之间的临时性借贷;(3)非法人企业之间 因生产经营与业务急需的临时性借款、借贷;(4)大型企业和其他组织对中 小企业的帮扶性借贷。在上述情况下,如果 (1)确因生产经营所需;(2)双方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4)不扰乱国家金融秩 序,无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的,则可以按有效处理。随 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世界经济的加快接轨,融资环境进一步宽松,企业间的民间借贷将会逐步解禁。
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 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