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说来,不能转让的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性质上不可转让的债权。多为以特定人身关系为基础的债权,如 抚养请求权、绘制肖像请求权;以债务人与债权人特定的信任关系为前提的 雇用、委任、使用借贷、租赁等债权关系原则上不能转让。转让这些债权,势 必破坏债的同一性。至于不作为债权既无转让的必要,也不能进行转让。 但此类性质上不可转让的债权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通常认为可以转让。
二是法律上规定不可转让的债权,主要是那些与社会公益密不可分的 债权,国外通常理解为不得扣押之债权,如《德闺民法典》第400条就明确指 出禁止扣押的债权不得让与。在我国,基于国家指令性计划而发生的合同 债权,其转让受到法律限定。目前虽无直接的明文规定,但《经济合同法》第 29条规定的“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如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或项目,在 签订协议前应报下达该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之精神,同样适用于债权 转让此外’依法经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债权必须取得原批准机关的批准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