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书的一个特殊效力。若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民 间借贷合同中明确载明如果借款人归还借款或履行不适当,借款人愿意接 受强制执行的内容,并申请公证处对该效力进行公证,当借款人不按照合同 约定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必经 过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 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 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 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所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便于权利保障。 在民间借贷中,此种公证比较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