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期限是指借款的使用时间。民间借贷明确约定借贷期限利于借款人有计划地使用借款和准备还款,对出借人来说有利于按时实现 债权。民间借贷使用期限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没有约定期限有两种情况:一是明确不约定期限,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 款时,询问出借人可以借用多少时间,出借人表示不用约定借用多长时间, 需要归还时再告诉借款人,其意思是期限问题留在日后再确定,这是明确不 约定期限;二是没有约定期限,双方当事人在发生民间借贷时’没有就期限 问题进行协商,结果在合同中没有借款期限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使用 期限也处于待定状态。
民间借贷合同如果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就有可能发生期 限争议和如何确认还款期限问题。《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 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可以催告借款 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借贷期限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 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出借人或者借款人如果不与对方就期限问题进行补充协议;或者无法 与对方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认为借贷永远处于无期限状态,出借人可以根据 《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
这里的“合理期限”,通常是指出借人给予借款人足以充分、充全地履行 还款义务的时间。至于“合理期限”是几天、几个月,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 而应当以合理为原则,由出借人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借款人不能 认为出借人决定的期限不符合客观实际来对抗债权人决定的期限,而只能 与出借人协商确定还款期限。有些借款人可能在一年两年,甚至更长的时 间内没有还款能力,如果把合理期限与借款人履行还款能力等同起来,就不 利于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出借人行使催告权,能够产生四个法律效果:一是表明出借人已经主张 债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二是将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三是给予合 理期限后,借款使用期限就确定下来;四是还款付息履行期产生。履行期限 与借款期限不同,借款期限对借款人来说是指使用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债务 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