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委 托理财合同,是指委托方将其资金交付给受托方并由后者将该资金投资于 金融市进行投资,所获利润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的合同。因委托理财 合同引发的法律关系即为委托理财法律关系,根据笔者所掌握的基本的法 律原理,将主要从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1)委托理财关系的主体
委托人和受托人是委托理财关系的必备主体,在大多数委托理财合同 中还包括监管人或托管人。委托人以中小企事业法人、自然人为主,也不排 除大型企业为谋取利润,在证券市场处于牛市时,采取委托理财的方式将资 金投人到证券市场。此外,无自营证券投资资格的一些经纪类证券公司也 采取委托理财方式进行变通,从而达到自营证券投资的目的。受托人一般 为证券公司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也有专业的投资个人。这些金融 市场主体通常具备证券投资的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易于取得委托人的 信任。
监管人是对经融资产投资进行监管的机构,通常情况下,由证券公司充 当,其存在的价值在于对资金账户进行监管以确保委托理财资金的安全和 盈利。在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证券公司时,委托人为防止证券公司将其委 托资金挪作他用,加强对资金的监管从而确保资金安全通常会要求证券公 司将资金交给银行托管。银行作为托管人目的在于吸收存款,收取托管手 续费。其监管职责是,为托管资金设立专门账户、保管委托理财资金、根据 管理人指令划拨资金。
(2)委托理财关系的客体
实践中,商业银行理财、非金融性资产投资、保险公司理财以及证券投 资基金理财等金融性资产投资引发的纠纷不被视为委托理财纠纷,本书也 仅在金融理财意义上研究委托理财问题。委托理财的投资领域是证券、国 债、期货等金融性资产市场,相应地,其投资财产多为货币资金、证券等金融 性资产。
(3)委托理财关系的内容
正如笔者所言,保底条款是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其通常约定,合 同到期时,不论受托人盈利或者亏损,受托人均需向委托人返本付息。然 而,证券市场风云变幻,各种风险隐患随时可能发生,因而保底条款的约定 背离了证券市场客观规律,受托人的保底承诺往往难以兑现。一旦本金不 能返还,委托人不仅无法获取利润,投资目的全部落空,还折了血本,便会依 照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索赔。而对于受托人来说,保本增值的承诺是基于 对自己的充分自信,希望通过这种承诺获取理财资金。如果其是在尽职尽 责、精心理财的情况下,由于市场系统性风险而非本身的失职导‘致委托资金民间借贷纠纷解决之道不盈反亏,受托人往往不会甘愿承担风险。因此,在委托资金亏损、委托人 要求返还本金及支付约定回报的情况下,受托人大多不会践行承诺,要么打 拖延战术,要求延长受托期限,以争取扳本;要么是搪塞拖延,甚至置之不 理。因此,保底条款根本无法取得真正的保证收益的效果,在现实纠纷中形 同虚设。
除保底条款之外,委托人往往要求受托人用保证金或者证券进行质押 担保以控制投资理财风险。合同约定,须得到委托人的授权方可对质押物 处置,这显然与“账户的所有人应当具有完全意义上的处置权”的证券交易 规则相矛盾。因此,一旦受托人不遵守约定,这种资金或者质押担保便形同 虚设,没有任何约束力根本无法防范风险,防止纠纷的产生。合同通常约 定,当账户资金和证券市值总额低于约定的数额时,委托人授权监管人对账 户内的证券余额强制平仓。但事实上,许多负有监管责任的证券公司对于 这种软约束条款根本就视而不见,即使约定了证券公司监管也无济于事。
综上,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实践中应加以区别 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