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民间借贷合同作为一项法律行为,其生效条件应当分为一般生效条件和特定生效条件。
一般生效条件按照《民法通则》的要求应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即出借人和借款人对借款行为都是出于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思,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不违反法律规定。
特定生效条件是《合同法》第210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无论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一般情况下,均在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人与借款人就借贷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借人将款项交给借款人,民间借贷合同即时生效,未实际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不生效。
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9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 给借款人的,自會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 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第10条明确规定,“除自然 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