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有返还借款的义务。
1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或者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借款人还款一定要“还对对象”,即还给出借人本人或者其授权接收 还款的人;并且要保留已经还款的证据。
第一,借款人还款时一定要“还给”借款合同或者欠条等凭证上载明的 出借人(这点对出借人具有同样的意义,即出借人必须把借款提供给借款合 同或者欠条等凭证上载明的借款人除非出借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指示借款 人将该还款交给其他人或者转人其他人的账户。借款人切勿仅凭出借人的口头指示将借款还给其他人或者转入其他人的账户。切记,如果借款人没 有“还对对象”,那么该笔债务很可能并没有“还清”。但是,借款人将还款直接交给出借人配偶或者打入出借人配偶的账户,如果是小额借贷,根据夫妻日常生活代理权规定,应该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是大额的借贷,是否适用夫 妻日常生活代理权则不无争议,风险比较大。
第二,在“还对对象”的基础上,借款人还要有已经还款的凭证,包括还 款的银行转账凭证,或者出借人亲笔书写的收到还款的收条,或者由出借人 在借款合同、欠条等凭证上写明已经收到还款等字样。
第三,民间借贷经常的做法是借款人当面还钱,出借人收到还款后当面 撕毁欠条,表示双方之间债权债务两清。这种做法实际上包含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当面撕毁借条时借款人未必仔细查看分辨欠条,可能看起来像原来的欠条,但有可能是假欠条或者是复印件,真正欠条还在出借人手上,这样,在借款人无法证明已经还款的情况下还是没有还清借款。即使当面 撕毁的是真欠条,但是如果出借人事先将欠条的复印件拿到公证机关做过 与原件相符的公证证明,那么,出借人完全可以依据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向借 款人讨还借款,因为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具有与原件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 不提倡当面撕毁欠条的做法,正确做法还是要保留还款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