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实践合同的对称,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 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生效的要件。有人认为 民间借贷合同都是实践合同,只有出借人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才能生效,这 不符合《合同法》和《规定》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只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而 未规定其他主体之间订立的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承诺合同。《规定》根 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 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 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规定,企业之间、企业 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自然人与企业、其他组织之间(其他主 体之间)订立的借贷合同,除明确约定为实践合同和当事人不主张实践合同 外都为承诺合同,即出借人即使未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合同也自订立时 生效。
分清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承诺合同的意义在于失信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由此承 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仅适用赔偿损失和返还财产两种方式。民间借贷中的出借 人不按约交付借款,借款人不按约接受借款,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时不存在 返还借款问题,故只能赔偿,但若没有造成损失的,请求赔偿也不能成立。
违约责任违反的是合同约定义务,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 存在,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免责事由外,行为人一般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 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但在 出借人不按约交付借款、借款人不按约接受借款的情形下,要求对方继续履 行是没有必要的,因而只能依法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