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债务人的房屋、汽车已被法院査封,在执行阶段办理过户 登记时,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会要求法院先就该査封进行解封,否则不予过户。 这给贷款人和法院造成了不必要的时间及金钱方面的浪费。
很多人对轮候査封也存在误解。有人认为对被执行财产进行轮候査封后, 不解除轮候查封,在先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无法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处置,从 而在一定程度上轮候查封亦能保障债权的安全。这种观点混渚了査封和轮候 査封的概念,没有厘清二者的性质。轮候査封虽有査封二字,但徒有查封之 名,与査封的效果大相径庭。
关于査封和轮候査封,法律上没有统一的概念。就执行阶段的查封而言, 査封是法院为了执行债务人的财产采取的控制被执行人财产,防止其处分的 一种执行措施。债务人的财产被査封之后,任何人非依法不得处分。执行措 施是法院依法定程序执行生效判决的方法和手段。所以查封也可以理解为履 行执行程序,进行执行的一种手段。在被执行财产被处置后,查封的效力消灭。
轮候查封,顾名思义,即法院对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的财产,排队等候进 行下一个查封,也就是暂未査封,也未产生查封的效力。在先的查封解除或 消灭后,轮候査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査封。在先查封的法院对被査封财产进行 处置后,轮候查封对剩余财产权益转为正式査封。多个法院申请轮候査封的, 轮候査封的顺序按照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