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可以采取直接提起诉讼、通过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向法院申请执行、通过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 物等方式实现债权。贷款人可以根据借款的种类选择适用前述方式。其中,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在对借款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决定是 否办理。因为:第一,在无抵押贷款中,办理该公证后,在申请法院 执行前可能无法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而使贷款债权处于危险之 中。第二,在抵押贷款中该公证相比较通过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处置抵 (质)押物成本高,不具有经济优势。小额贷款机构的贷款催收人员对此应予 以重视。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因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尚无统一的解释性规定, 贷款人通过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处置抵押物存有如下问题有待解决:
一是,借贷双方以抵押物折价抵债可能受到限制。按照现有规定,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案件的审理不能通过调解结案。这会给 有意以折价方式以物抵债的借贷双方造成不便。此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经 法院审理裁定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是否允许当事人以折价的方式抵债亦有待 明确。
二是,通过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处置抵押物,是否可以申请诉前财 产保全或财产保全尚未明确规定。原则上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之 前或之后是不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财产保全的。如果贷款人不能申请保全, 在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期间,抵押物可能被其他债权人率先申 请法院查封,这将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执行造成障碍。
附相关法律规定(节选):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 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 审理。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 公告期满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选民资格的案件 除外。
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 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 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