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申某以自己所有的房屋抵押向甲典当行借款50万元。当期 3个月。后经续当,到期后仍未能还款。在律师的建议下,甲典当行于2013 年4月根据《物权法》及新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 抵押房屋,法院将该案作为实现担保物权(抵质押权)案件予以受理,且未 收取任何诉讼费用,并仅用了 10天的时间就作出了裁定。在申请执行后申某 清偿了甲典当行的借款。
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已规定了实现抵押权,可直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无需先就借款起诉。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更是对实现担 保物权案件做了明确的规定。依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抵(质)押权人 可按照特别程序直接申请(不是起诉)法院拍卖、变卖抵(质)押物。法院 在审査后,会裁定拍卖、变卖抵(质)押物。申请人可持裁定向法院申请执 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无需交纳诉讼费用且为一审终审,审理期限为30天, 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贷款人可以省去三 个月或更长的诉讼时间,快速、经济地进人执行阶段,以实现自己的抵(质) 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