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质)押物的处置方式有折价、变卖、拍卖。抵押物的处置与质物的 处置之区别在于:抵押权人通过折价、变卖、拍卖中任一种方式处置抵押物 都需要抵押人的配合,也就是抵押权人均需要与抵押人协商一致方可为之, 否则贷款人只能通过法院即向法院起诉或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质权 的实现方式则较抵押权为简单,除折价须与出质人协商并经其同意外,在保 证价格公平的情况下变卖、拍卖均可由质权人自行决定并办理,无需出质人 配合。这是因为,动产价值一般较低,且已由质权人占有,另外,动产所有 权的变动只需交付即生效,方便处置;抵押物一般为不动产,价值较大,且 仍由抵押人占有,另外,不动产抵押物所有权的变动必须经登记机关登记始 生效。所以,除非抵押人配合,否则不通过司法机关无法处置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