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连带债务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因担保产生 的担保人与借款人之间的连带债务,二是借款合同约定各借款人之间承担的 连带债务。这里的连带债务,是指每一借款人相互之间不分份额对同一借款 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一种债务承担方式,也就是说,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 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其中一个或者部分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债权债务关 系就告消灭,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再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民间借贷中的连带债务分约定和法定两种。约定连带债务,首先表现为 各借款人与出借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各借款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次 表现为各借款人共同向出借人借款但未分借款份额或清偿份额以连带债务论 处。按份债务通常需要特别约定,借款合同如无按份债务的特别约定,在正 常情况下都被认为是连带债务。
法定连带债务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即使没有约定,也 应承担连带责任。民间借贷因法律规定产生的连带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 况:
一是合伙企业作为借款人,借款到期后,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各合伙人对借款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二是在委托代借中,代借人与出借人串通,损害借款人的利益的,代借 人和出借人负连带责任;出借人知道代借人无代理权还与代借人实施借款行 为给借款人造成损害的,出借人和代借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借款人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分立后的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借款人死亡,多个继承人不分份额继承了遗产,各个继承人应当在 总的继承财产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