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借款人在偿还借款时要求出借人到其住 所或指定地点取款,而出借人要求借款人送到自己住所或指定地点支付,在| 此情况下,两地距离不远问题不大,但距离远就会产生一定费用,借款人与I 出借人如果为此斗气,则会产生纠纷。这涉及法律上的债务履行地问题。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雇 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 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接受货币一方”有两种情况 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的,借款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有求于出借人提供借款,故都能接受出借人指定的履行地,极少发生 履行地纠纷;二是借款人偿还借款的,接受货币一方为出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