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和借款人(担保人)可以就出具执行证书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和对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核实方式做出约定。该约定可以记载在债权文书或者其附件(包括补充条款、承诺书)中。为了缩短公 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的时间,贷款人可以与借款人(担保人)约定如下核实方式:
一是,“公证处信函核实”方式。“公证处信函核实”方式是指公证处在 出具执行证书前,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寄送方式和通讯地址向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以信函方式核实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 务的事实。债务人未按约定回函,或虽有异议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充足 证据的,则视为其同意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的债权人已完全履行合同的证 据和债务人违约的主张。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以电子邮件或QQ聊天的方式向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核实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 的事实。
二是,“公证处电话(传真)核实”方式.“公证处电话(传真)核实”方式是指公证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的电话(传真)或手机号码向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以电话(传真)方式核实债务人(包括担 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债务人未按约定方式回复,或回复时虽有异议,但未按约定提出证据,则视为其同意公证机构依据债务人的 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三是,“债务人履约备案”方式,即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履约后应当将履约的证据在约定的期限内送交公证处,如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未能将履约的凭证及时送交给公证处,则视为其同意债权人向公证处提出的债权人已完 全履行合同的证据和债务人违约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