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 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 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是指国家、公共利益、社会公 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违背公序良俗的借款属违法行为,借贷关系 亦属无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 意见》(浙高法[2009] 29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下列借贷, 不予保护,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1)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 为产生“青春损失费” “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 贷。(2)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 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